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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急刹酿“追尾” 后车仍要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8: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情形51:在路段上行驶时,如果A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或者跨越中心双实线引发交通事故,而B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则A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52:在路段上行驶时,A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B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安全距

离的;B车无过错行为;A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解读:很多驾驶员都认为,因前车突然刹车而发生的追尾事故,前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但一位资深事故交警称:追尾事故主要原因是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车辆在行进过程中是否会采取紧急制动是无法预见的。因此,交通法律法规要求后车必须与前车保持足以应变前车突然急刹等紧急状况的距离,即常言的“安全距离”。

  情形53:A机动车行驶时与对面来车B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B机动车无过错行为;A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见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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