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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公民“公证不当老赖”是重复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02 上海青年报

  □杨涛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眼下讨薪难,但是事物是伴生的,由此相关联的是招工也难。老板想招工,员工想按时得到工钱,怎么办?公证去!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在赌咒发誓不奏效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

  有人说,这种公证根本就起不到什么作用?我不这么认为———公证以后当然老板可能还会赖账,公证以后还需要法律来保障,但至少公证让老板处于更多人的监督之下,其赖账的行为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信誉损失,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无形成本。看来,问题不在于这种公证是否能起到作用,而是“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也要公证,怎么看都让人感觉别扭与荒唐。

  要去公证,起码要搞清楚公证是用来干什么的?翻开《公证法》,这里面很清楚地写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如果老板与员工就工资报酬的标准进行证明、或者对员工的确为老板在打工进行公证,这没有问题,是在进行“真实性”的公证;如果老板与员工就工作的性质进行公证,证明员工是在当厨师,不是在贩毒,这也没有问题,这是进行“合法性”的公证。可是,员工给老板打工,老板付工钱给员工,却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不当“老赖”,既不需要“真实性”证明,也不需要“合法性”证明,拖欠工资、当“老赖”,自然有劳动监察部门来查处,告上法庭自然会有法院来强制执行,何来需要公证之说?如果法律的条文也需要公证,那就真得就会出现像有人所说,每个人在交往之前都要求交出“我不盗窃你的财产、我不会杀害你”的公证文书。

  法律条文竟然需要公证的荒唐背后,暴露了讨薪困境与执法的软弱、法律安全的失守,这种执法软弱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让公民重复纳税的问题。公民向政府进行了纳税,养活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因此,政府就必须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社会安全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当老板不按时支付工资时,政府就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当工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为工人讨回公道。政府、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进而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按时付薪”的诚信环境与氛围,从而让老板能及时招到满意的工人,工人也能放心去打工,让纳税人用最低的成本进行交易,从而使他们的纳税物有所值。

  然而,现在的一些地方,法律的相关规定落不到实处导致“老赖”横行,当民众不得不通过公证这种形式再次宣示法律的效力时,其实是再一次花钱购买本来应当由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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