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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对住房公积金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02 上海青年报

  >>新闻背景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北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京华时报》1月18日)

  观点一

  对公积金征税有合理一面

  □马龙生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地方税务部门税源减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千方百计想办法弥补,也在情理之中。具体到上述非工资项福利收入到底是否应纳个税,我以为远不是一个“是”与“否”能够准确回答的。

  众所周知,我国的许多公共福利,多年来处于“政府发文件,单位来买单”的思路。但在改革开放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更有许多自由职业者没有了单位。因此许多公共福利,最终都演变为这样一个结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出钱,员工全额享受;自收自支的企业有钱就办,没钱就不办或少办;没有单位的社会人则成了公共福利的彻底遗忘者。仅以住房公积金来说,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可以人均几万元,成为一条既保险、又划算的“福利通道”;而大多数企业每年人均数百元至数千元;没有单位的社会人,甚至有不少都没听说过这项福利。在政府暂时没有条件解决公共福利之“公共性”的情况下,向那些高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尽管这个群体未必有多大。

  虽然在原则上笔者同意向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但是在具体征法上却应该仔细斟酌。首先,应该想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钱,是由个人、单位、国家三方注入的一种福利,而且只能在退休或离职时才能取出,平时无法变现。如果像一般个税征缴那样,实行一月一征,显然不太合理。因此,最好能在清户变现时一并征缴。其次,考虑到当前人们享受住房公积金数额的悬殊,且绝大多数数额并不大,应该考虑实行累进制计算税率,让大多数人不用担心此项福利的个税负担。

  观点二

  这是变相剥夺民众福利

  □孟桢尧公民权利源于税收,住房公积金等公共福利本应该来源于税收,现在却要对它们征税,这简直就是一种收税理由的悖论。

  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减少了财政的税收收入,那么就应该向公共福利项目“开征”吗?就北京而言,“每年影响北京的税收将近14亿元”,但是,税收的下降绝不是向住房公积金征税的充分理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普通群众的社会福利水平。如果现在要对福利税收优惠项目征税,就相当于在变相违背“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初衷,是在夺群众的福利了。

  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很重要。

  其实,富人们因为有钱,这个群体并不在乎养老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之类,而这些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却恰恰代表了广大普通群众的利益。税收优惠理应公平为先,并注重“结果公平”,所以,维持累进税率增加财政税收收入固然重要,但是,增加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削减对高收入者的优惠,则更重要。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的变化趋势是: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较快,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的收入都增幅较小,贫富差距拉大。因此,解决税收减少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减少对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而应该考虑减少对高收入者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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