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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违法“贷款”20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03 宁夏日报

  2005年7月,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中宁县传开:该县原东华信用社主任李金春、信贷员高凤娟和宁安镇洼路村村支部书记田世俊,因共同挪用公款200多万被警方刑事拘留。更令人震惊的是,此案竟涉及到该信用社全体职工。

  编制调整露出百万“黑洞”

  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和中宁县东华信用社原本是两个独立单位,2005年4月编制调整后,中宁县东华信用社划归该县农村信用联社隶属。接管东华信用社后,信用联社首先对该信用社各种账目及贷款项目进行核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核查结果显示,从2002年3月之后的近两年间,东华信用社有数百万元贷款都是违规发放,且没有归还。信用联社于接管当月向警方报案。此时,李金春、高凤娟已逃之夭夭。警方经过一个月的侦查,终于将窝藏在成都市的二人抓获归案。田世俊也随之落网,3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融资”盖楼每个职工分利

  警方经过调查查明,2002年2月18日,李金春、田世俊和陈某达成在中宁县109复线、东华乡路口处共同开发建设宁华家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议。3人进行了分工:由李金春负责融资500万用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期资金,并负责费用审查、房屋销售、房款回收等;陈某负责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及工程监理、户型等;田世俊负责政府协调、社会交往、商品房销售、房款回收、费用审查等事宜。还商定宁华家园建成后得到的利润3人均分。李金春又任命时任东华信用社信贷员的高凤娟为该工程的会计。

  这个协议签订后,时任东华信用社主任的李金春几次召开信用社全体职工会议(田世俊也参加了会议)。要求全体职工为宁华家园工程建设进行融资,并承诺宁华家园建成后,按成本价卖给每个职工一套住房,而且每个职工每年可以得到2000元利息等好处。这些优惠条件很快起了作用,东华信用社从主任、副主任到信贷员、会计、出纳包括炊事员和司机,全体职工都违反规定积极“融资”。李金春和职工们采取编造贷款用途、贷款人姓名、地址或贷款人身份证等方法,在不符合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经李金春审批或授权副主任审批后,违反《贷款通则》和《宁夏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从2002年3月份至2003年12月份期间,为宁华家园工程的建设违法发放贷款163笔206.3万元。

  其中“冒名”贷款58笔57.3万元,打成存单和其他存单共计119.5万元后,为田世俊质押贷款。后来,由于田世俊不能偿还以上两笔119.5万元质押贷款,东华信用社便将用于质押的包括以上58笔57.3万元违规贷款存单全部支取后还贷。另有“冒名”贷款18笔,金额43.4万元,除少部分用于清贷款利息外,大部分转入田世俊的活期存折。还有“冒名”贷款8笔8万元,转入田世俊活期存单。此外,当“冒名”贷款手续完备后,李金春、田世俊等12人先后从柜台直接提取现金79笔共计97.6万元。其中李金春共支取18笔35万元。仅2002年3月11日一天,李金春就编造贷款用途,以张才文、张凤霞、康生财等7名子虚乌有的“贷款人姓名”各贷款1万元;2003年8月10日以田世俊、田志进户名各贷款1万元;2003年12月24日以田世俊户名贷款9万元;2003年1月27日以张宝山户名贷款1万元……

  2005年10月,李金春等3人被依法逮捕。

  偷天换日难逃法律审判

  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金春、田世俊、高凤娟利用李金春东华信用社主任可以审批贷款、高凤娟信贷员可以办理贷款手续的职务之便,共同挪用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东华信用社的资金206.3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挪用数额巨大,且未予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一款,涉嫌挪用资金罪。目前,此案已于上周由警方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李金春等人的将是法律的判决。 (本报记者 王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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