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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被占 遗孀法庭讨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广州市番禺区某村村支书冯文德1996年买房时为避免群众议论,用了妹夫张贤才的名义去买房。当他2005年病故之后,张贤才竟迟迟不将该房返还给冯文德的妻子李艳丽。李艳丽只好将张贤才告上法院,最后成功讨回房产。

  借名买房埋下纠纷根源

  1996年10月,冯文德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为了避免群众知道后有意见,谣言漫天飞,他和妹夫张贤才商量之后,让后者出“名”、自己出钱来购买该房。10月,他支付了全部房款近8万元。到了1997年7月,该房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写的也是“张贤才”的名字。为免日后节外生枝,冯文德不久就要求张贤才立下字据,说明该房是他自己一个人购买的。张贤才那时很爽快,1997年10月,他就写了张纸条,写明“房是挂我张贤才名字购买。实际是冯文德购买。其一切经济与张贤才无关。特此证明。”

  2005年3月,冯文德病故,李艳丽去找张贤才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谁知张贤才迟迟不办。5月,李艳丽只好将张贤才夫妇告上番禺区法院。

  见家事闹上了法院,张贤才干脆不到法庭应诉,而是他的妻子即冯文德的妹妹上庭。她表示,当时到底是怎么回事她也不清楚,但鉴于李艳丽能出示字据,她确认该房屋应是冯文德购买的。

  根据字据认定房屋归属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该字据,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冯文德;而根据房管局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张贤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以当事人的利益自治为原则的。该房屋的财产登记,只具有公示作用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本案双方关于财产权的证明,是双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经法院审查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根据该字据来认定该房的归属。鉴于张贤才在该字据中确认了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是冯文德,而冯文德的其余继承人均明确表示对该房产放弃权利,因此李艳丽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鉴于引起纠纷是冯文德“借名”所致,所以该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李艳丽承担。(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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