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下月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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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51 南京报业网 |
【今日商报报道】 (记者田春)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民密切关注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纠纷的处理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截止2005年底,南京拥有住宅近1亿平方米,物业管理企业480家,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54%,近几年新建物业区域物管覆盖率达100%。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郭宏定 在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创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界定的原则与办法、明确了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关系、破解了新老物管交接难题、缓解了停车难矛盾等诸多问题。2/3业主同意便可罢免物管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业主和物管公司产生纠纷,业主另选“管家”,原物管却不甘心被逐,新、旧管家同时上岗,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明确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关系,《办法》第14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小区管理可分可合 《办法》规定,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管看车需另行明确 业主丢车或车被损害到底该不该小区物管负责和赔偿?新《办法》明确双方的权责: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库(位)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