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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公益事业捐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月18日讯(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卢笑)“据估算,我省90%以上的企业没有捐赠记录。省慈善总会2004年收到的捐赠总额仅为1806.6万元。”针对我省目前公益捐赠总量少、增长速度慢这一现状,来自郴州代表团的梁肇洪等代表联合向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议案,呼吁尽快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

  我省公益捐赠尚处初级阶段

  “赈灾扶贫、济困助残,帮助弱势社会群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梁肇洪说,元旦前,由胡锦涛总书记倡导,中直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了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从我省公益捐赠的现状来看,目前我省公益捐赠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免税过于复杂减低积极性

  梁肇洪在议案中提到,目前公益捐赠中一些突出问题,“免税程序复杂降低了捐赠人的积极性。”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出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就越多。”梁肇洪还发现,一些企业捐赠后办理免税时要找熟人,或者请人吃饭“了难”。同时,个人捐赠办理免税需要经过10道程序,最少也要2个月。

  公示捐赠款物投向

  “我省公益捐赠事业经过发展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梁肇洪认为,在立法中要最大限度地简化捐赠人、捐赠企业的免税手续,强化受赠人、政府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要大力推行公示制度,对捐赠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的管理和资金的投向都要如实及时向社会公布。梁肇洪还建议,对违法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挪用甚至侵占捐赠资金;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以“公益”为名,行“促销”之实;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变为变相摊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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