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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3月1日起实施网民注册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25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本报讯18日,记者在省公安厅获悉,《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网民隐私和通信自由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我省有网站920余家,联网单位3600余家,网上短信服务2000余家,上网用户3

00多万人。在有效打击网上违法犯罪和治理各种有害信息工作中,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滞后和不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府网站被攻击、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用户资料信息和账号密码泄露、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等事件频繁发生,给上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造成了很大损失,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发展。我省公安机关网监部门2005年共侦破互联网色情、赌博、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791起,查证、处罚、抓捕违法犯罪人员827人,同比增长126%。

  据统计,2000年我国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件2700起,2004年达到1.4万起,并且还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态势。根据公安机关近年来的调查表明,每年我国有半数以上的联网单位发生各种信息网络安全事件,联网用户计算机病毒的感染率持续在80%以上。同时,我国也已经成为国际上互联网垃圾电子邮件接收和发送大国。据统计,国内用户平均每天收到的垃圾电子邮件达到6000余万封。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明确规定,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责任主体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还强调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和公开用户注册信息。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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