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晶晶目前不能被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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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25 生活报 |
帮办记者 孙畅 几天来,13岁女孩晶晶的命运继续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晶晶的情况。一些读者还提出了与收养相关的法律问题。就此,记者咨询了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的相关工作人员。 据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的张微芬介绍,根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被收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晶晶不是孤儿,应该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样收养人的条件要受到必须无子女的限制。 张微芬告诉记者,办理收养手续的时候,是需要晶晶父母亲自到场签字的,可是她妈妈现在离家出走了,如果晶晶父母下落不明满4年,姥姥、姥爷又年纪大了,有法院的证明,也可以办理送养和收养手续,但晶晶的妈妈刚刚出走十几天,这个期限是不够的。因此,目前晶晶不能被收养。 另外,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晶晶母亲离家出走,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应该属于遗弃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遗弃罪。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