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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刑谁有权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3:27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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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时间:15:00-16:00

  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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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张小姐:我父亲因与邻居王老汉为“开玩笑”过火,王老汉三子王某将我父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且留下残疾。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至今年才服刑两年。听说王某在服刑中又将劳改人员打伤,且近日王通过关系,欲办减刑或假释,并扬言出狱后要报复。对其判7年我们已认为太轻,现在又要减刑,请问减刑或假释谁有权监督?有何规定?

  答:《刑法》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主动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检举犯罪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等突出表现的),可以减刑,依据你所述的情况,王某不符合减刑条件。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并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经审查认为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因此,人民检察院是减刑的监督机关,若你所述情况属实,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实现监督目的。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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