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形成双赢:富人完税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3:46 人民网

  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存在着诸多不平等和不确定性的因素,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因素,家庭“遗传”的影响,个人的天赋与能力,等等。如果任由不平等和不确定性因素“自由”发展的话,那么同样也会造成大量的不公正现象,会直接对起点的平等及公平对待问题产生不利的影响。其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危害便是造成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亦即贫富的两极分化。这种状况势必会使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并进而挫伤其劳动积极性,削弱其社会责任感。而通过必要的社会

调剂规则,可以消除许多不平等的因素,防范大量风险性的因素,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调剂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就社会调剂而言,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以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用以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收,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以有效地调整或是缓解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使社会群体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从而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

  富人完税,虽然从形式上看带有某种“削高”的色彩,但实际上是具有公正的性质。从长远的意义来看,这种做法具有“双赢”的效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即便是对于富人群体来说,这种作法也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此,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高收入者对于社会应当做出特别的贡献。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这种责任和义务具体应表现为对于社会所做的贡献。至于贡献的大小,则应同一个人的实际能力相联系。将一个人在社会财富方面的成就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相联,使个人在社会财富方面的获益与公共利益的增进同步化,将少数人的财富增进同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纳入良性促进的轨道,不失为一种公正、合理的作法。正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当中所指出的那样:“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其二,从消费的边际效应及个人需求层次的满足状况来看,对于高收入者相对多征收所得税,对其基本的实际生活状态不会产生多少不利的影响。其三,从代际公正的角度来看,显然也具有合理的意义。显然,代际之间社会财富的“完整传递”,不具有公正的意义。“过富”不应超过一代,“过穷”也不应超过一代。高收入者在财富方面的“代际遗传”将会造成社会不间断的不公正现象。因此,累进税和遗产税的征收,有助于高收入者的后代尽可能地能够同别的社会成员具有相同的平等起点,能够相对“平等”地进入社会,而且,其后代所面临的不公正以及风险因素均会降低、减少。这样,社会越发展,社会公正程度越高,高收入者就越可以减少对于自己后代的后顾之忧。其四,税收可以使高收入者间接地受益。税收有利于处境困难者基本生活水准的保证、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水准与能力的普遍提升。而这些,同样也有利于收入较高者,使其赖以生活和工作的大的社会环境不仅得以保持一个稳定、公正的状态,而且能够不断地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对其生活状态的稳定以及财富的继续增益也是有利的。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其五,对于一部分有明显社会责任心的高收入者而言,对于社会“税收”方面所做的贡献,也是其价值自我实现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六,高收入者的社会财富中的一部分确系由社会合作所得。罗尔斯将个人财富增进的原因几乎完全归于社会合作结果的说法固然十分片面,但是,诺齐克轻视社会合作对于个人财富增进的贡献也不免片面。应当承认,社会合作是个人财富增进的必要条件。例如,有人认为,整洁的街道使街道上的财产增值,从而使财产所有者受益。因此,财产所有者应该以财产税的形式支付他们从街道中得到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高收入者征收累进税,是符合公正原则的。原载《中国商报》2004/01/20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