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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待农民”到“公平对待农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4:03 人民网

  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发达的而且同时又是公正的社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国农民目前在公正对待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中国的农民有8亿多人,农民的公正对待问题不解决,中国的社会公正将是一句空话。出于对农民这种处境以及对国家能否得到健康发展的忧虑,不少人呼吁,要“善待农民”,甚至有人将是否善待农民提升到一个对农民兄弟是否有阶级感情的问题。

  应当看到的是,“善待农民”之说表达了对于农民处境的一种关怀、一种关注,它提醒人们对于农民要有同情之心,对于农民不应只是索取,还应多考虑其必要的休养生息问题。“善待农民”之说还意味着应当基于农民的利益,采取一些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改善农民的具体处境,使农民的生活水准能够得到持续不断的提高。显然,“善待农民”之说是值得称赞的。毕竟,比起漠视农民存在、无视农民利益的做法来说,“善待农民”之说无疑是一个进步,对于中国社会的现状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农民固然应当善待。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对于农民的态度和政策仅仅是停留在“善待”的层面上,则是远远不够的。“善待农民”说法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它带有明显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成分。中国农民现在所面临的困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因此,就中国农民目前状况的改变而言,需要从法律、法规和重大社会经济政策的层面予以强有力的支持,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化、程序化的东西予以保证。相比之下,“善待农民”之说强调的则仅仅是一种情感、态度,而不是一种制度化、程序化的东西,难以对侵害农民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制约。在仅仅是“善待”的情况之下,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基本的、稳定的保障,即便是有一些仓促出台的“善待”措施,也避免不了难以配套以及朝令夕改的前景。“善待农民”之说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它包含着某种不平等的成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群体、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凌驾于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善待农民”之说,既可能体现着公民之间的一种关怀,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种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某种居高临下的色彩,带有某种恩赐的意味,因而不具有完整的平等性。比如,即便是以往的皇帝基于民本的思想或者是出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现实考虑,有时也有可能想到要“善待农民”、“善待臣民”。但是,皇帝们根本不可能想到要平等对待农民,民本的思想同民权的思想具有本质的差别。“善待农民”之说也说明,中国社会的平等意识亟待加强。有时人们的某种善意可能会不由自主地用不是十分恰当的字句表达出来。说一句客观的也许是不大好听的话,“善待农民”之说仍有可能包含着某种歧视的成分。

  显然,应当以“公平对待农民”的说法来代替“善待农民”的说法。只有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出发点,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平等对待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改善农民的具体处境。第一,在“公平对待”的基础之上,可以形成真正的平等意识。公平对待的基本依据是平等的公民权。所以,只有以“公平对待农民”为立足点,才能消除不平等的意识,使农民同城市居民、工人、干部、经理等其他社会群体成员一样,具有真正平等的公民权,从而为消除农民所面临的种种社会歧视确立一个踏实的理念基础。第二,以“公平对待”为立足点,有助于将农民问题纳入制度化、规则化、程序化的体系之中,并以此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这样,就可以使对于农民处境改善的各种举措具有一种长期稳定的效果,从而持续不断地、逐渐解决好农民平等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诸如平等的就业问题,平等身份问题,平等的社会保障问题,平等的劳动保护问题,平等的受教育问题,平等的收入分配问题等等。

  原载《南方周末》200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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