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宁夏“秋菊”打官司难进法院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5:11 宁夏日报

  郝秀英,一位普通的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起了法律武器。可是就在她依法维权时,法院却“婉言”将她拒之门外。去年12月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宁夏日报》上发布消息,欢迎舆论监督我区各级法院的工作,郝秀英又一次看到了希望,在日前走进本报。

   劳动纠纷“内退职工”走上依法维权路

  2002年3月2日,银川市盐业公司职工郝秀英被公司安排内退。因丈夫已失业,全家生活困难,郝秀英对公司的这一做法不服,于2002年4月16日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同年8月28日,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银川盐业公司撤销关于郝秀英内退的决定,并在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安排郝秀英工作。

  郝秀英告诉记者,公司并没有主动执行这个裁决,直到11月8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强制执行,盐业公司才让她上班,“可是法官一走,他们并不给我安排工作”。2003年1月,盐业公司又让郝秀英下岗了,工资也由原来的476元减少为228元。

  2003年1月28日,郝秀英再次向银川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盐业公司赔偿不履行裁决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这次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郝秀英的申诉请求。同年5月28日,郝秀英不服裁决向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8月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郝秀英的诉讼请求。两天后,郝秀英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郝秀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却不受理

  已四次面对诉讼的郝秀英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她于2004年4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05年7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郝秀英下发了申请再审听证通知书。

  在这份《申请再审听证通知书》上,银川中院通知郝秀英于2005年8月3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判决法律文书、申诉状、主要诉讼证据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申请再审听证。可是到了7月28日,法院突然又通知郝秀英取消听证,让她到兴庆区法院申请再审。

  郝秀英告诉记者,正是因为她不相信兴庆区法院的判决,才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可是银川中院偏偏要她再到兴庆区法院申请再审,“那样能公平合理吗?”“其实,不管最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法院都应该给我们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不应该把我们‘谢绝’在法律的大门之外。”

  因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她的再审申请,郝秀英先后向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自治区人大也曾要求银川市人大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事,可是至今没有结果。 (本报记者 吴宏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