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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台胞在厦干个体有定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5: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9日电 厦门市工商局18日下发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措施,即《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下面简称《意见》),这意味着,从即日起,备受关注的台湾居民在厦门“干个体”一事有了定音。

  据《厦门商报》报道,据了解,该《意见》是为了贯彻福建省的有关意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福建

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而拟定下发的可操作性细则。

  《意见》中规定,在厦门的台湾居民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可以在厦门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此外,还可以申请设立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不得委托经营,也不包括特许经营。此外,《意见》还规定,台湾居民在厦门开办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厦门市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将在厦门各区局的办事窗口设立专门通道,为台湾居民在厦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厦门发挥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建设作用,也有助于厦门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林艳、潘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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