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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地下“性产业”我们该如何面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6:4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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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性产业”愈演愈烈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国人的性观念也悄然变化,与性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层出不穷。比如青少年早恋现象日趋严重;婚前性行

为大量增加,婚外性行为也大量增加;性用品商店越来越多,性禁忌越来越少;卖淫嫖娼日益泛滥,其增长势头令人咋舌。由此性病日益蔓延,性病发病率迅猛增长,艾滋病已成为我国一个严峻的公共安全问题。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万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8年全国累计查处大约237万人次。而社会学家估计,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率”才到10%。他们认为我国社会实际上已形成地下“性产业”,有性工作者约400万人。去年产值达到5000亿人民币。这个地下“性产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和系统:“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而直接“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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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两会”代表不妨议议地下“性产业”

  对地下“性产业”的管理,在国外是将其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围。普遍对“性产业”制订行规进行规范,以设置“红灯区”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还成立有专门工会组织,为性工作者开展维权活动和社会保护,等等。相比较而言,我们受意识形态束缚,多年来一直以“打黄扫黄”的突击性行动,来禁止卖淫嫖娼,贩卖淫秽制品等。有关部门也颁布不少诸如“禁止异性按摩”之类规定,然而收效甚微。看来,对这种并非由社会制度决定的社会病,我们应当以社会公共管理办法进行治理,单靠治安民警和文化侦缉力量“严打”、“禁止”,非但抑制不了地下“性产业”,反而促使其无序发展,日见严重。

  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计,看来我们再不能无视地下“性产业”的存在,任其悄然发展,也不能再单纯依靠“禁止”“严打”这一手了。近年来,我国社会学家提出不少好的建议,要求我们政府借鉴西方国家政府公共管理经验,出台“性产业”的管理办法,让它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应该说,这是我们回避不了的一个社会课题了!不知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有何高见?不妨在会上一议。

  反方:让地下“性产业”合法化实现不了“和谐社会”

  由于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不少人铤而走险,偷偷从事卖淫嫖娼、制黄贩黄等地下“性产业”,加之一些地方政府打着“保护投资环境”的幌子,对此类现象管理、打击时紧时松,缺乏长效管理机制,致使地下“性产业”泛滥成灾。因为禁而不止,所以干脆将其“合法化”予以阳光管理,《两》文的宏论实在让人匪夷所思。难道给个名份它就“改邪归正”,就对社会没危害性了?进行划片设“红灯区”(妓院)、办健康证、收税之类的阳光管理,就能保证性工作者规范从业、就能避免性病艾滋病的流行?放的结果恐怕不仅不能克服“性产业”与生俱来的弊病,反而只会使社会道德更加沦丧,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变得一团糟,何谈文明和谐社会?简直是南辕北辙!

  时下,禁而不止的东西多了,譬如贪污腐败,譬如杀人放火,譬如私藏枪支弹药,按照周先生的逻辑,是否也让它们统统“合法化”予以阳光管理呢?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国将不国,民不聊生”的灾难便同时降临了。呜呼哀哉!

  编辑留言:

  改革开放以来,“打开窗子,苍蝇蚊子也会飞进来”,卖淫、色情按摩、性表演、脱衣舞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地下“性产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您认为地下“性产业”该如何治理,欢迎广大网友发表看法,到留言板发表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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