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受伤打工妹获赔两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0:57 石狮日报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本报两年前追踪报道过打工妹郭太菊在装运石料时被砸伤一事,在本报等新闻媒体的监督帮助下经过两年多的法律维权,最终获赔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426.63元。

  2004年1月9日下午6点左右,来自贵州省织金县的打工妹,在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工地装运石料时,被工地放炮炸石的飞石砸伤头部,当场被送入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当年2月2日,郭太菊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出院,并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本报求助,记者当即赶往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郭太菊暂居处进行采访。记者了解到,由于放炮炸石的工地属于三明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郭太菊是被晋江紫帽镇洋店村的王某雇佣,而不是该公司工地上的雇工,故不应该对郭太菊的伤残作出赔偿。当月,本报相关报道见报后,迫于新闻舆论压力的该公司,于当年3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伤者郭太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7088.22元。

  当年7月份郭太菊到泉州成功医院住院继续治疗,8月份郭太菊委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程度。随后,郭太菊以因伤害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三明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再次赔付。法院调查认为,三明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爆破工作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在炸石时飞石砸伤郭太菊,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该公司赔偿郭太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426.63元。(记者杨行山)编后

  编者看了这篇报道后着实为郭太菊高兴,因为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她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可以说结局是比较圆满的。但编者不仅想问,事情发生在2004年1月9日,而如今离事发已经两年了,为什么一个小小的工伤赔偿案件要审理长达两年之久?在这过程中究竟是那一环节出现了问题?

  本报热线也常常接到有关工伤事故的投诉,其中绝大多数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中间最大的原因是一些企业老板为了想躲避自己的责任很不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将事情一拖再拖,致使一些打工者的伤势都好了,但事情还没有处理下来。而此时政府执法部门就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捍卫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手续比较繁琐,环节比较多,一般伤者要拿到赔偿款往往要经过好几个部门,这无形中增加了索赔所需要的时间。

  维护务工者的权益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而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他们的权益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小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