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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胜诉国家应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1:1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柏蓓责任编辑 李道权

  议案提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设计新的诉讼制度模式。针对现行两大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放宽原告起诉资格

  ■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可考虑赋予一切知晓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组

织和个人

  ■在公益诉讼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为避免公益诉讼的开放导致法院“诉讼爆炸”,有必要设立公益诉讼审查制度

  ■设立原告胜诉后能够得到国家一定数额奖励的制度,对原告为诉讼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进行补偿

  2003年3月,消费者朱雀翎诉雀巢公司未标注转基因标志,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案;2004年9月,项某诉金龙鱼1∶1∶1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这些都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几桩公益诉讼案例。

  针对不断出现的公益诉讼案例,来自上海市妇联的人大代表孟燕堃向本次人代会提交议案呼吁,由于目前我国三大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填补我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

  除此之外,在提交的议案中,孟燕堃还建议,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一旦胜诉,可以得到国家一定数额的奖励。

  建议一:公民、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其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及社会的公正,而非当事人自己的私利。公益诉讼涉及少则成千上万,多则上百万人的利益。

  孟燕堃说,由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近年来,对时不时出现的商业欺诈、环境污染等侵害国家权益、公共利益的现象,难以用法律手段加以有效遏制。

  而作为妇女权益的维护者,上海市妇联也面临不能有效维护妇女发展权的问题。据孟燕堃介绍,上海市妇联2004年进行的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表明,有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求职时遭遇了性别歧视,但却没有人因此诉诸法律.“究其原因,主要是怕诉讼会占用时间、精力乃至影响今后的求职就业。”

  事实上,在欧美等国,公益诉讼已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等。对目前的公益诉讼现状,孟燕堃表示,因为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如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而未提起诉讼,这样就导致一些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往往面临无人起诉的局面。

  “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构享有公诉权,但检察机关主要拥有的是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查监督权而无起诉权。”孟燕堃说。

  在递交的议案中,孟燕堃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宽至公民、社会团体。“公民、社会团体不仅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还可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从而建立起我们的公益诉讼制度。”孟燕堃说。

  建议二:原告胜诉可获国家奖励

  据了解,2005年修改后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此,从事妇女工作的孟燕堃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联的法律权利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距公益诉讼还有一大步,“也就是说,目前包括妇联、工会、消协在内的社会团体在发现侵害其应维护的群体利益的不法行为时,还无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除了提出上述建议外,在递交的议案中,孟燕堃还建议,设立原告胜诉后能够得到国家一定数额奖励的制度,“这既是对原告为诉讼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的部分补偿,更是引导公众正确行使公益诉讼权利,并由此形成对任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与此同时,孟燕堃还表示,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更是闪烁着法治的“光辉”。“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等特征,其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讼结果往往是国家、公共事业、垄断经营的单位等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诉讼结果不仅针对过去,而且有指向未来的意义。”孟燕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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