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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默许”体现了行政为民(华南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2:46 人民网-华南新闻

  据报道,为了破解“跑审批”难题,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实施“超时默许”机制。两年多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共办结行政许可审批6473件,未发生一例超时现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超时默许”这一做法借鉴了国际行政审批改革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了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特点,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办结时限,是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的一

个良好制度手段。因此,可以说,“超时默许”是一个责任政府行政为民的体现。

  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管理手段,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制度就是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即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后做出最后决定期限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许可裁决拖得时间越久,申请人的预期利益损失就越大。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并且还明确规定:“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一旦行政许可的决定超过时限,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失如何补救法律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而施行对行政审批的“超时默许”,无疑就是对申请人权益进行补救的一种方式。

  许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予答复,其实是一种涉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更涉嫌行政违法,为此行政许可主体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许可相对人享有充分救济的权利。而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许可相对人享有救济权利的完善和补充。保证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问题,也体现了效率原则,而提高行政效率也是行政法治的标志之一。

  因此,广泛推广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度,对于改善当前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特别是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华南新闻》(2006年01月2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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