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生隙 老妪要住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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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3: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年已9旬的蒋老太,有两个女儿,她们的都有不错的收入。2004年,两个女儿达成协议,老人由小女儿负责赡养3年,如果住得不顺心,老人可以住到老年公寓去。由于老人在小女儿家生活得不开心。2005年11月,老人表示愿住到老年公寓去。一个月后,蒋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个女儿按照赡养协议承担其入住老年公寓的费用及医药费。 法院认为,老人的晚年生活应尊重她的本人意愿,判决两个女儿根据协议所确定的 赡养时间,分别负担蒋老太入住老年公寓的费用和医药费。陈南松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20日第三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