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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顿饭“花”掉三万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5:3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潘峰通讯员朱林)受害人要求在被告人家中吃顿饭,遭拒绝后双方发生纠纷。就为这点小事,被告人却大打出手,造成受害人重伤。今年1月初,东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8月4日,东至七里湖乡红叶村边寨组程某某家安装不锈钢楼梯扶手,工程由枞阳县宫官镇小春村长丰组的六位村民施工。这天上午9时许,长丰组村民朱某某等五人,从
东流镇赶到程家,打算混顿饭吃。10时左右,朱某某叫程买几包烟抽,并对程妻说“你做这么好的房子,应该买点肉,杀只鸡”,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争吵间,程随手拿起一根钢筋,砸在朱的头部,造成颅脑外伤致右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经公安机关鉴定,朱的伤情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程赔偿朱医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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