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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5: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广州1月19日电记者张翼鹏报道: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承担的责任赔偿比例。

  根据该条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
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条例还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
,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规,而且故意所为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20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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