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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定老幼孕残过街机动车须停车让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6:2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及各方代表的仔细斟酌,于昨天下午通过表决。

  《条例(草案)》每一次审议的草案都有较大改动,先是细化了“机动车撞人”责任负担,出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并提出了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所得纳入社会救助金及对交警执法的适当“放权”“削权”。

  一审草案补充了老、幼、孕、残等行人过街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提出不合理限速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质疑交通事故发生后,登记车主负连带责任等问题。

  二审草案对多个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护行人的同时,机动车免责比例被进一步提高。条例规定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审提交的《条例(草案)》针对当前多发的社会现象,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如: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不搞“一刀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被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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