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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一原局长被判刑13年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7:1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沈伟 胡秋子 通讯员 占涛)利用国道改造工程,受贿44万余元。昨日,黄梅县交通局原局长洪金星被黄冈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1994年4月至2000年9月,洪金星任黄梅交通局局长。该案一审法院查明:1995年6月,105国道工程改造时,供应水泥的建筑商周某,先后向洪金星送了2万元;1996年,李某为
接105国道工程,先后7次送给洪金星9.2万元。1996年至1997年,程某为销售水泥,分4次送给洪金星2万元;1998年12月,陈某与邢某为了结账,向洪家送现金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后,洪金星有悔罪表现,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未退清的赃款6.3万余元继续追缴。

  一审后,洪金星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黄冈中院再审认为,洪金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44.25万元,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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