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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为何保护不了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8:16 法制日报

   工会法中对维权手段缺少具体规定

   与劳动法有冲突导致特殊保护条款虚设

  本网记者 王晓雁

  1月16日,周一。一上班,记者照例给唐小东打了一个电话:“怎么样,有什么新进展吗?”

  电话那头传来轻轻的叹气声,接着是唐小东依旧无奈地回答:“能有什么进展?还是这样,我还得等下去,这也是惟一的办法了。”

  唐小东,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日方控股合资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也是北京市首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主席。

  从2003年8月22日,唐小东以高票当选为三环相模公司的工会主席那天起,因为给职工争取签劳动合同、上三险、加班费等权益,并将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透露给媒体,而被公司视为了“眼中钉”。那年的11月,唐小东被公司以“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由解聘。

  当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两级总工会的协调处理和法学专家们的声援下,三环相模公司迫于压力,恢复了唐小东工会主席的职务。然而,平静的日子并没有长久,2004年8月,唐小东又被公司以“未将公司的水源《卫生许可证》及时进行年检,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引起了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4年9月,唐小东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结果至今未出。唐小东对记者感慨道:“真是没有想到,工会法竟然保护不了我,现在只能日复一日地等待了!”

  1月19日,记者拨通了三环相模公司总务部经理蒙笑言的办公室电话,一位女士以“蒙总不在公司,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为由,拒绝向记者透露公司对此事的态度。

  生存艰难 企业工会处境尴尬

  “我是被选出来的,那么多票投给我,不能对不起工人。”正是在这样的信念下,唐小东严格依照工会法行事,最终却被企业以一句“严重失职”为由解雇———挺身而出却成了“自不量力”,能为工人

维权自己却得不到法律的庇护。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清华大学法律专业硕士联合导师吴革一语点破了唐小东案的关键所在:在我国企业工会制度不健全、对工会干部保护不力的背景下,唐小东的悲剧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的企业工会面临的共同难题。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平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却渐渐“变味”,发展状况越来越令人忧心:基层工会对企业的依赖性非常大,不仅工会的人员、经费要指望着企业拨付,而且往往工会主席也是来自企业方的代表,于是工会的日常工作,就成了逢年过节发一发福利品、探视生病的会员、抓好职工计划生育……甚至在某些企业里,工会沦为了传达企业旨意、代替企业安抚职工的机构。

  吴革指出,在这种种“非常态”之下,我国工会维权出现了难以逃脱的悖论。“一是缺乏维权的内在动力,甚至倾向于企业一方;二是人事和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导致工会缺乏独立性,发生劳资纠纷时很难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个别不顾自身安危的工会成员,如唐小东,也势必会‘鸡蛋碰石头’,付出沉重的代价。”

  探根究源 工会“变味”缘于制度不足

  在思考企业工会生存环境的同时,唐小东案让更多的人把目光聚焦在了如何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上。清华大学“宪政与公民权利研究中心”曾为此召开过数次研讨会,许多关注此事的律师认为:制度障碍造成了工会的两难处境,工会法及配套法律制度规定简单粗糙、相互不协调,维权手段的具体规定出现空白,是企业敢于“以身试法”、工会维权收效甚微甚至维权人员被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生认为,工会法在强调工会维权职能的同时,对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足。一方面,缺少维护工会及工会干部权益的系统规定,尤其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企业打击时,工会法难以对其提供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仅有的保护规定,在实践中也遭受种种执行障碍。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上,究竟应以哪条规定为依据?两部法律中的‘严重过失’与‘严重失职’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对此,工会法与劳动法都未有明确规定。”曹旭生说,两部法律的协调性不够,导致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直接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工会法中的特殊保护条款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工会法仅有的保护规定中,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然而,这柄本是维护工会干部权益的“尚方宝剑”,使用起来却是困难重重: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唐小东的工会主席职务仍未被恢复,劳动行政部门也一直“按兵不动”。唐小东对记者无奈地说:“别说看不到给我恢复工作的希望,就连原来指望的‘年收入双倍赔偿’,现在看来也是迷茫得很了。”

  吴革认为,唐小东案则充分暴露了我国企业工会的尴尬地位:依附于企业,必然受到企业的不当干涉。“在此情况下,如何定位企业与企业工会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企业工会的地位必须从‘依附’走向‘独立’,我国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这才是避免以后出现更多的‘唐小东’、也是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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