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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必须公布其活动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8:16 法制日报

   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公布虚假信息要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实地检查

   基金会连续两年不年检撤销登记

  

  本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陈丽平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最近签发两个部长令,分别公布《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这两个旨在加强对基金会的依法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办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1.4万个,其中基金会999个。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年度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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