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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证下个冬季没有寒号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8:16 法制日报

  “每年一到供暖期前后那段日子,我就有话要说,但是每次都像只‘寒号鸟’,不了了之。”1月17日上午,河北石家庄的李先生向本报投诉说,自己现在是“窗外飞雪,窗内冰人”。由于部分用户拖欠供暖费,小区已被停暖,缴了费的自己受了“株连”特来喊冤,“今冬遭此‘不测’之寒,那明年会不会依然如故?”

  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调查显示,该院审理的供暖纠纷案3年内以年均400
%的速度增长。法院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正以其增长速度之快、纠纷数量之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在这样的焦点问题背后,记者发现还有一些尴尬隐藏其后……

  尴尬一:供暖企业收费难

  2005年11月,北京正式开始供暖,但供暖欠费情况依然严峻,北京

亦庄的开拓热力中心5号厂“别出心裁”,采取交费抽奖的方式,凡是辖区内在正式供暖前按时交费的居民,最高能够得到3000元的奖金。“开拓热力中心5号厂为83万户居民提供集中供暖,每年的收供暖费都是最头疼的问题,采用这种抽奖的方式总要比上门收取效果好些。”该厂营销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鲍新宇法官认为,近些年来,供暖体制变革和体系转型导致了各类热力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在过去,取暖费往往是作为一项福利,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包”的,由接受供暖用户的单位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或供暖合同,并由该单位承担费用的交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单位经济效益变差了,一些单位发生了变更,交纳取暖费就成了一个问题。

  “温度不达标是引起诉讼的另一个原因。”鲍新宇补充道,“暖气不热,居民就拒交取暖费;收不上取暖费,供暖企业就无法维护设备和管路;无法保障供暖质量,居民家中就愈发不热……如此恶性循环使得供暖纠纷频频发生“怪圈”。

  尴尬二:采暖用户举证难

  2005年12月底,家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的王先生,由于不缴纳供暖费被供暖企业告上法院。法庭上,王先生提交了一份录像资料以证明其室内供暖温度只有15℃,未达到大连市供热标准18℃。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提出的主张是整个供暖期的温度没有达到标准,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当天的温度没有达标。法院最终从多方面因素考虑,判决王先生给付供暖公司供暖费的75%,并给付相应滞纳金。

  “在供暖案件的诉讼中,采暖居民对于供暖的质量和标准问题举证较为困难,一旦因供暖纠纷被告上法庭,往往90%以上都要充当败诉的角色。”朝阳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莹认为,作为采暖户要有超前的证据意识。居民在冬季供暖开始后,如果发现室内温度过低有可能引发纠纷,就应及时取证,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等,并做好证据保全,以备如遇诉讼,可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尴尬三:法官成了“跑腿”的

  采用“停暖逼债”方式会使供暖企业失信于用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采暖费损失,于是便将全部希望寄托到法院身上,想借助法律的力量解决欠债问题。一位供暖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已开始考虑聘请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手段讨要拖欠供暖费。

  “一些供暖企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是法院案件上升的一大原因。”丰台法院民二庭庭长陶建平说,很多案件中的供暖企业都没有联系欠费单位或个人,直接委托律师将诉状递到法院。有时法官传唤当事人,当事人诧异:“我被告了?不可能吧?根本没人来跟我要过取暖费啊!”这样一来,当事人第二天就乖乖到法院或供暖单位交了取暖费。丰台法院目前供暖纠纷达到80%的调撤率,这种情况就占了相当一部分。

  “尝到了这种‘高效收费’的甜头,一些供暖企业纷纷效仿,他们认为交点律师费就能搞定的事,比专门雇人收费要划算得多,无形之中也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被动。”陶建平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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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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