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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视角 历史的方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8:16 法制日报

  书著评介

  于明

  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日趋繁荣,法律文化史这一原本“寂寞”的领域也开始受到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这一领域的先行者,华东政法学院的何勤华教授二十余年来一直
致力于将文化视域的宽广与史学研究的纵深相结合,在1998年出版首部文集《法律文化史论》之后,何勤华教授新近又推出了该书的姊妹篇《法律文化史谭》。该书收录的大部分作品是1998年以来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新作。相比较前书和法律文化史方面的其他著作,本书具有鲜明的学术特色和独特的文化视角。

  史学家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一书中称:“历稽载籍,良史必有三长:才、学、识。学者,史料精熟也;识者,选材精当也;才者,文笔精妙也。”用今天的话来说,学即“材料”,是对材料的收集、占有和梳理;识即“选题”,是作者选择论著角度的学术眼光;才即“立论”,是作者驾驭材料和提炼观点的功夫。

  衡量一部学术著作的标准有许多,但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上述三者。对于法律文化史这样一门带有浓厚史学色彩的学科来说,尤其是如此。

  其一是“学”,即本书所用的“材料”。在本书中,何勤华教授无论是对材料的收集占有还是对材料的爬梳考证都是下了一番苦功的。

  一是材料来源的广泛。作者在本书中的每一研究都不只是运用正史典籍里单一的材料,而是结合历朝历代的律例法典、流传下来的判词案语、散落民间的习惯情理等各种文献,尽可能对研究对象做深度的挖掘。以《清代法律渊源考》为例,为弄清清代法律渊源的实际状态,仅作者阅读的清代判例文献一项就包括《刑案汇览》、《刑案汇览续编》、《驳案新编》、《吴中判牍》,等等。

  二是对材料爬梳的细密。法律史的研究离不开至微至细的对材料的梳理,否则纵使面对极有价值的史料,也难以发掘其中的学术价值。比如,以往我们对历代刑法志的研究只是发掘其中法律制度的材料,但通过作者在《历代刑法志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文中对材料的细致分析,一些往昔不为我们所“察觉”的材料,譬如其中所蕴藏的法律运作的实际情形以及律学资料等,都清晰地呈现了出来。

  其二是“识”,即作者的选题和学术眼光。法律文化史几乎涵盖了法律史、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全部的题域,范围极宽泛,因此独到的选题和学术眼光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本书的选题而言,可谓独具匠心,其特色一是原创性;二是开阔性。

  原创性是何勤华教授长期以来的学术追求。具体到本书的选题,其中涉及的绝大部分内容,譬如清代法律渊源、儒学对日本法律的影响、传教士对中国法学的贡献,以及杨鸿烈、丘汉平等人的生平与著述等等,都是之前国内学术界还没有涉及的课题,具有填补法学研究空白的特点,这亦是本书选题原创性的体现。

  本书选题的第二个特点是视野的开阔。这一点从本书的目录就可以看出,整个目录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中国法与中国文化”、“外国法与比较法律文化”,“法学近代化研究”,“法学家与法学作品”和“法治随想录”,其间学贯中西、包罗古今。尽管较之前一部文集,作者的学术旨趣很大程度上从外国法转向了中国法,但仔细阅读便不难发现,本书中收集的文章,即便谈的是中国法的内容,也都是建立在与外国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

  其三是“才”,即材料之外的议论功夫,也就是驾驭材料和提炼观点的能力。就本书的立论而言,有两方面的特色:

  一是凡立论皆持之有据,论从史出,持平公允。本书不是史料的堆砌,而有其理论分析和学术探讨;但书中的“论”却又不是作者强行的理论预设,相反,倒是尽可能的由材料本身自然地导出或到达某种结论。比如《清代法律渊源考》中对“律例在司法审判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清代司法实践承认习惯法、判例法”等诸多观点都是直接从大量的具体案件的陈述和分析中得到的,并有相应统计学上的数据来支撑。

  二是立论独到,不盲从别人现有的结论,勇于展开学术争鸣。譬如,上述关于清代司法中律和例的适用问题,作者通过大量的司法判例指出,清代司法中首先适用的仍是律条,只有在律文明显不合时宜或无律文时才会适用例,从而证实了那种认为“例的地位高于律”的观点与清代实践并不相符。再比如,传统的观点多认为传教士是在向中国传教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在客观上引入了西方的法学;而作者在文中通过大量的事实和带有心理学色彩的分析表明,西方传教士的活动存在一个从传教开始,慢慢进入角色,最后积极主动移植西方法学精华的过程。

  学术创作本来就是一件艰苦的劳作和一次寂寞的旅行,而法律史学科置身于法学的“热闹”之下则更显衬其冷清,何勤华教授却二十余年专注于此,默默耕耘、苦苦求索,才有了以上这些颇具分量的篇什。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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