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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争议该由谁来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8:59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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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传来消息,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有望获得新的解决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地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牵涉到老百姓的生存大计,如何妥善处理其中的矛盾,化解各方利益纠纷,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平稳安定。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让老百姓多了一条解决纠纷的渠道,降低了他们的维权“门槛”,其积极作用毋庸赘言。

  不过,此项制度的一个“致命”缺陷,又让人不敢对其寄予太大的希望。这个缺陷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充当了征地补偿争议的“调解员”和“裁判员”,补偿标准合不合适,完全由各级政府说了算。而众所周知的是,各级政府本来就是土地的出让者,在很多时候还是直接征地者,征地补偿标准本来就是他们制定的,补偿争议就是被征地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老百姓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到政府那里去申请裁决,结果可想而知。也就是说,各级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们便很难真正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平公正地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纠纷。

  鉴于目前各级政府与征地企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纽带,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不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者、裁决者。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效仿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些改革办法。以前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地

卫生部门下属的专门机构承担,由于卫生部门往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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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鼻孔出气,所以很难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从2002年起,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专门的医学会承担,由于医学会是独立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医疗机构,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才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证。

  就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和裁决而言,其争议的焦点通常都是补偿标准合不合理,而对于补偿标准的核算、认定,应该由独立的社会机构(类似仲裁委员会性质)来完成,补偿标准合不合理,应该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说了算,而不是由各级政府说了算,当然也不是由被征地者说了算。也只有独立的社会机构,才可能真正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上,平衡政府或企业与被征地者之间的利益,更有效地化解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原载1月18日《中华工商时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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