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审查起诉突出“查”、“找”、“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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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14 检察日报 | |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公诉科注意规范办案细节,在“查”、“找”、“并”中求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5年以来,该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追诉3件4人。其主要做法是: 1.在案件卷宗中“查”。该院公诉科要求每个承办人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重做好“四查四看”,即查程序是否合法,看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存在超时超限等相关规定 2.在备案表中“找”。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上级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该院公诉科要求每个承办人都建立健全了《关于“另案处理犯”、“在逃犯”情况登记备案表》,做到案案有登记,件件有核查,特别是要把案由、同案犯姓名、审查日期、另案处理犯姓名、在逃犯姓名、在逃犯住址作为备案登记的主要内容,并把备案登记的要求同日常工作一起部署、同步检查讲评,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梳理,对备卷情况逐项逐件甄别,发现监督线索。2005年,该科承办人在审查情况登记备案表时,发现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罪的陈某已被法院判处了徒刑,他的上线李某卖给陈某的赃物是从非法渠道而来的,并已涉嫌犯罪,其一年取保候审期已满,公安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于是经科室讨论,并报经检察长作出了追诉的决定。 3.在分发案件时“并”。为了确保案件的质量,该科创立了科长分发案件办理制度,其好处之一是便于发现监督的线索。科长在分发案件的过程中,注意把相关案件交给同一承办人办理,使承办人对案件的全貌有总体的印象,从中联系起来思考,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2005年,在承办一起共同盗窃案时,法院分别对张某、陈某作出了缓刑判决,但承办人审查该案时发现张某、陈某的供述中还同时交代到梅某某参与其中。而梅某某今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三年,现已在监狱服刑。由于科长在分发案件时注意了这一细节,将两起案件交给同一承办人审查起诉,因此待张某、陈某被法院判决后,承办人专程到监狱提审了梅某某,证实了梅某某的盗窃事实,目前此线索已移送该院侦查监督科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