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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5名工人讨回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14 检察日报

  1月6日,何金艳等5名工人来到贵州省修文县检察院,手捧判决书,兴奋地对办案人员说:“我们的案子改判了,该得的钱有着落了,谢谢你们!”

  何金艳等5人分别在贵州奇峰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了6年至12年不等。2002年5月8日,工贸公司通知包括何金艳等5人在内的30名工人落聘,解除劳动关系。何金艳等5人因公司拒绝补交他们的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发放经济补偿的标准过低,向修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工贸公司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同年6月,仲裁委立案审理。在仲裁过程中,工贸公司未经工人们同意,单方收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工人们回公司上班,遭到拒绝。仲裁委于7月11日作出支持工人仲裁请求的裁决,但未写明工贸公司应履行的具体金额。5名工人以没有具体金额,无法要求对方履行为由诉至修文县法院。工贸公司也以已经收回了解除决定,劳动保险与其无关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工人回公司上班。

  法院一审认定5名工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于同年10月判决工贸公司支付5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补缴申诉人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费用。工贸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对工贸公司的反诉未并案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3年2月,修文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工贸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法律效力,并要求何金艳等5名工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回公司上班。何金艳等5人以该判决未对劳动保险的诉请进行审理,判令工人回公司上班无法律依据为由上诉。贵阳市中级法院于同年6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何金艳等5人向贵阳市检察院申诉。该院将案件移交修文县检察院民行科审查。

  修文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生效判决判令工人回公司上班明显超越审判权限,二是生效判决未对工人主张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社会

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的诉请依法审理判决,显属错误。该院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2005年4月,贵州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抗诉。法院开庭再审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同年12月判决撤销原判,判令工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何金艳等5名工人交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共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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