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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汇票凭证诈骗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4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徐海燕)伪造公司印章及财务印章,虚构承诺书,出具无法兑现的银行汇票凭证,一次骗取融资“好处费”50万元。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5年7月,受害人李某因公司资金紧张欲融资,并承诺以融资额的10%%先行支付“好处费”。被告人戴某此时恰好欠别人借款50万元,当他得知先付钱后办理融资时,遂谎称
能办成此事。双方协商后,李某于2005年7月25日从银行提款50万元交给戴某,作为融资“好处费”。戴于当日用此款中的43万元归还了个人欠款。此后,受害人李某来催付融资款,被告人戴某伪造安徽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及财务印章,虚构承诺书,出具无法兑现的银行汇票凭证,制造假象欺骗李某。案发后,戴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出房租19308元给受害人李某,并将价值33840元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抵押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仅退还少量赃物和退赔部分物品,大部分赃款未追回,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对戴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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