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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不报税总公司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55 南方都市报

  广州地税出台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

  挂靠方不报税总公司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实习生黄芳芳通讯员张莹王媛媛)广州市地税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今后,广州市各类机动车培训中心、经营单位需
各自按照所提供的劳务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对未能如实申报纳税的机动车培训机构,将由税务部门按照其实际培训人数核实征收有关税费。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的。

  据了解,驾驶培训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各驾驶培训学校收费标准不一,代收费项目繁杂,较多相关的纳税人对税收征收规定了解不透而隐瞒收入、未依章交纳各项税费等,影响了行业间的公平竞争。

  下属分公司未报税

  总公司需承担纳税义务

  《指引》对不同机构的纳税人作了具体规定,并特别明确,当分支机构和承包方、挂靠方均以总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但未依法纳税时,由总机构承担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市地税局进一步解释,该项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一家为总机构的驾驶培训公司,若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招收学员、收取费用、开展培训,却未申报纳税,则总公司需承担全部纳税义务。

  根据《指引》规定,提供培训劳务行为的,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计算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行为,其收取的承包费、挂靠费或管理费等,按“服务业”5%税率征营业税。

  三种情况不征税

  四项代收费用可免税

  《指引》规定,承包方、挂靠方为总机构属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总机构签署承包、挂靠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后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总机构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另外,《指引》还明确了四种代收费用可免纳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包括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准考证费、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以下简称“免税收费”)。

  驾驶培训行业纳税人应在提供培训劳务和其他劳务向对方收取款项(包括价外费用,不扣减免税收费)时,全额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如果违反《指引》行为,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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