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承租人遇拆迁“补钱”后不得再购安置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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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2:12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市国土房产局出台新规定 公有房屋承租人遇拆迁“补钱”后不得再购安置房 本报讯 (记者 吴晓菁)今后拆迁人不得对公有住房承租人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补偿后再给予购买安置房。也就是说,公有房屋承租人只能从货币补偿和购买安置房两种拆迁安 据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只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公房安置两种拆迁安置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拆迁人在拆迁直管及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时,存在着不按拆迁法规规定,擅自对房屋承租人实行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补偿,并给予按市场评估单价购买安置房的现象。 根据市国土房产局新出台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不得再给予购买安置房的通知》,今后在拆迁城市公有住宅时,不论拆迁什么性质的房屋,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得再给予购买安置房。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违者,将追究拆迁人、拆迁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同时规定,新发布拆迁通告的市财政投融资项目涉及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在具有安置房的条件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不再实行货币补偿。据悉,此举旨在推动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