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甘肃省将再次调高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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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3:45 兰州晨报 | |
12.5万个体户得实惠 本报讯(记者李林娜通讯员左伟胜王应科)记者1月19日从省国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今年4月1日起,省国税局将再次调高我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 据了解,以前我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是2000元,今年4月1日起,起征点将调高至5000元,其中包括个人经营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以前的2000元(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3000元)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由以前的1000元(兰州市上述四区1500元)调至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由以前的每次(日)150元调至每次(日)200元。 这样我省个人经营者中,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个人经营者将享受此项优惠而不再缴纳增值税。 据有关材料显示,2003年我省就确定了一个较为切合实际的幅度比例,调整了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当时我省约有5.4万个人经营者每年享受共3500多万元的优惠,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预计将惠及全省近7.1万个体工商户,这样一来,在我省的15.9万个人经营者中,将有12.5万户获得1.4亿元的税收优惠。省国税局杨继元局长说,此次再次调高我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后,经过测算今年我省将减少增值税1亿多元,这些减少的税收可以通过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加大清理欠税力度来弥补,另外也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管难度及征收成本,提高增值税整体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