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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默许”体现了行政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4:07 信息时报

  李坚

  往返于行政许可部门“跑审批”的焦急与等待,很多人都有体验。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实施“超时默许”机制。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也不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则由事先授权的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印发不危及安全、健康的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后,按规定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补齐相关手续(《成都商报》1月19日)。

  由于行政审批“超时默许”这一做法借鉴了国际行政审批改革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了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特点,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办结时限,是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良好制度手段。因此,可以说,“超时默许”是一个有限责任政府行政为民的体现。

  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管理手段,其中有一种最为重要的制度就是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即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后做出最后决定的期限。然而,这一时限制度在很多行政活动中并没有被很好地遵守,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并且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申请权的维护。比如有些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在审批许可证的过程中,常以研究研究为借口,长期搁置,拖延不办。

  而由于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行政相对人许可申请的期待利益多少都存在一个时间范围,许可裁决拖的时间越久,申请人的预期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并且还明确规定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一旦行政许可的决定超过时限,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失如何补救法律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而施行对行政审批“超时默许”,无疑就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补救的一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它是相对人避免权益受损的有效保障,也可以看作是对许可相对人享有救济权利的完善和补充。

  其实,保证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问题,是行政许可中确保行政许可权合法、有效的行使,并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问题。因此,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度,不仅体现了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度要求,而且也体现了行政许可程序的效率原则。而提高行政效率,更是行政法治的标志之一。

  广泛推广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制度,对于改善当前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特别是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期待“超时默许”这一制度在所有行政机关内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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