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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援助之光普照更多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4:26 新民晚报

  70多岁的孤老黄老太想通过中介置换一套二手房,交易未成,中介公司却要她支付近万元中介费。她想请律师,可一听律师动辄上千元的收费,被吓退了;听说有法律援助,到有关部门了解后却得知,自己不符合申请标准,这实在让经济拮据的她发愁。

  在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法律援助应该扩大范围,以帮助更多困难群众。

  调查没钱而放弃维权

  法律援助制度出台后,为不少生活拮据的老百姓伸出了援手。自从2003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来,去年全国就有43万人获得法律援助。

  但是,市

人大代表朱丽华在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矛盾也增加了不少;尤其是上海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越来越多的老人迫切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不少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要求的老人经济拮据,仅仅靠微薄的退休工资生活,诉讼费用令他们难以承担。

  还有一些身患重病的人、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者等,也因没钱放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建议开拓援助渠道

  为此,朱丽华代表建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属于低保但确实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如老、弱、病、残等。政府在给予法律援助的范围上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权,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有所调整。

  对于这个问题,厉明代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作为一名律师,他表示,其实不少律师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意愿,一些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也有这方面的条件,如果能发动他们的力量,无疑可以使法律援助如虎添翼。

  措施范围有望放宽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对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标准为——“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有关专家透露,本市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考虑,在上海市有关规定中放宽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让更多经济困难的老百姓不会因无力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而不能“讨说法”。

  本报记者宋宁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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