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资购买张大千假画法院认定被告违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3: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2003年初,邵勇想购买一幅出自户家传世旧藏的张大千真迹山水画《湖山霁雪图》,经友人介绍与自称是户家代理人的江亮相识。江提出可以将张大千的《渐江上人笔意图》连同《湖山霁雪图》一并卖给他,并保证这两幅画均出自户家,系民国时期原装原裱的旧画。两人最后以60万元的价格成交。事后,邵勇特地请北京专家前来鉴定,却发现这两幅画都不是张大千的真迹,而是现代仿品。后通过介绍人,邵勇找到江亮交涉,江亮承认自己不是户家的代理人,并称自己是代吴军卖画的,画由吴军提供,价格也是吴定的。协商后,江亮便将 邵勇认为,双方交易的画作并非属原告所欲购买的画作,被告江亮存在违约责任,要求撤销合同;吴军与江亮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要求二被告退还32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军认为,该32万元系自己将画卖给江亮所得的卖画款,与江亮之间不存在画作买卖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江亮则认为,本案中字画的买卖发生在原告和被告吴军之间,自己仅为中间方,对原告不存在欺骗。何况32万元购画款已交给了吴军,故应由吴军返还32万元。 审理中,法院应原告申请委托专家对《湖山霁雪图》是否系民国时期原装原裱及该画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画作不是民国时期原装原裱,实际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邵勇与被告江亮之间买卖画作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虽然双方交易的画作经鉴定非民国时期原装原裱,并非属原告所欲购买的画作,但鉴于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原告未在已知晓该画系现代仿品的合理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原告现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江亮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违约行为,未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经评估,标的物实际价值仅为5000元,故被告江亮应就此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将差价款315000元(320000元-5000元)退还原告。江亮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吴军之间存在买卖画作的委托代理关系,吴军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代卖”应当理解为代购代销合同关系,而非《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故对江亮所提出的32万元已交给吴军,应由吴军向原告退还画款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江亮可另行向吴军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吴军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江亮退还原告邵勇购画款315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吴军的诉讼请求。 (徐欢文萍)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21日第二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