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5000元养犬初始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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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3:36 深圳特区报 | |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取消5000元养犬初始登记费 并大幅降低管理费用,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300元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昨天获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与1995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相比,新法规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理念上进行了调整,在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可操作性更强。 新法规以较大立法权制定,尚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具体实施时间未定。 每年收300元管理费 以前由于征收高额养犬登记费,养犬人索性养“黑”犬。昨天通过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改变了“以费限犬”的做法,取消养犬登记费,并大幅降低管理费用。以前的有关法规规定,养犬人在养犬初始登记时须交纳5000元登记费,每年交年审费2000元。而新法规规定,养犬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300元。 重要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日常生活常见养犬人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新法规对此作出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新法规同时规定,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社区居民会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法规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犬只伤人罚款千元 犬只伤人作为一种危害性很强的现象,新法规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1000元罚款。 新法规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新法规还规定,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新法规对犬只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交纳管理费的情况;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新法规还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