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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禁收借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4:3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徐敏)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内的公办中小学收取借读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要求:除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外,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同时,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借读或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
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其次,就中小学代办费问题也作出明确要求,我省在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可收取的代办费项目有: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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