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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低开出口发票既罚企业又罚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09:31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商务部获悉,《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已于1月10日正式发布,并将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办法不仅对低开出口发票的外贸企业规定了具体处罚,还规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办法规定,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外贸经营者,初次违反企业予以警告;第一
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说,一些外国进口商利用本国海关监管漏洞逃避关税,常常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自制出口发票上填写较低的价格,不少中国出口企业为了“讨好”进口商也乐于“帮忙”,虽然表面上这种行为主要会导致进口国的关税损失,但实际上,进口国企业很容易根据海关记录的低价格请求
反倾销
调查,而且进口国政府还将用这个低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对我国出口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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