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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退票费”是法赋民权而非行政恩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2:40 生活报

  贺方

  春运已经拉开帷幕,交通部近日要求,对于天气原因造成班车延误并要求退票的旅客,必须免收退票费(《新京报》1月18日)。

  免收退票费的决定是交通部发出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行政命令,而车票所负载
的承运合同却是一种市场行为,问题是,行政手段能否干涉市场交易行为?

  以法治为依托的市场经济一个基本准则是,市场能自己解决的问题,干预就不应存在。在穷尽市场自我调节手段依然无能为力之际,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因天气原因造成班车延误,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其实意味着,在出现天气原因导致班车延误的情况下,承运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免收退票费”已经为合同法所明确规定,不需要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命令“画蛇添足”了。

  虽然,不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交通部的要求,“免收退票费”是异曲同工,但不同的“路径依赖”折射出的法治内涵却大相径庭。既然一纸行政命令能够来得比法律更为有效,那么在“违法”的路径上,一纸行政命令同样可以让法律“无地自容”。

  不管是合法的行为还是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其最终的效力依据在于具体主管的行政部门的命令,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悲哀。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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