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河北衡水:判决后当事人可质疑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5:37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月21日电(李海菊)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判后答疑暂行规定》,判决或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有疑问,可以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解释。

  据了解,《判后答疑暂行规定》共12条,“判后答疑”制度适用于衡水市中院审理的所有一、二审、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之民事部分及个案所处的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一审案件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二审裁判文书
送达后10日内,涉外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后30日内,执行裁定书送达10日内,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有疑问,可以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解释。案件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应当就当事人提出问题作出解释。答疑可采取当面答疑、电话答疑、信件答疑、网络答疑等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和答疑人协商选择。

  《判后答疑暂行规定》还要求法官解答当事人疑问后,解答内容须认真如实填写“答疑卡”,解答人署名后入卷。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当事人答疑。法官拒绝答疑的予以批评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