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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PK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0:04 红网

  日前,成都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辞职的部门经理,和员工签定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作了公证。对于该老板绝不拖欠员工工资的诚意和决心,笔者表示赞许,但对于这种破天荒的公证,笔者认为并不值得的提倡。

  《公证法》指出所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
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也就是说,公证书最主要的作用是证明作用,公证机关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法权。因此,并不能保证老板不当“老赖”。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则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事实上,该老板和员工签订并公证的“绝不当老赖”的这份协议却正是上述的强制性法律条款,换句话说,于当事各方而言,庄严、神圣、权威的法律条款,却敌不过一纸公证的分量。难道《劳动法》的规定是假的?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保证法律的真实性?这是一个多么尴尬的境地啊。

  法律比不过公证的背后,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层次的反思,一方面,这种雇用双方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反映出我们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感,正面临着诚信危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劳动法》公信力,权威性的缺失。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的1994年颁布的,体现的是当时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资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劳动法》在调整这些新问题新矛盾时显得力不从心,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当前劳动部门执法的不到位,一些法律条款在现实中显得软弱无力,导致大量“老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美国学者庞德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实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曾告诫:“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那么,如何解决拖欠工资这一社会顽疾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着重从机制层面打造整个社会健全的诚信维护机制,在劳资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二是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把它们落到实处,铲除“老赖”生存的土壤,深圳最近对拖欠工资者的重拳打击,就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把拖欠工资罪写入法律,用法律保证不拖欠工资是最有力的途径;三是要加强对劳动执法机构的监督和问责。

  (稿源:红网)

  (作者:宋海伟)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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