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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种植条件”应有标准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5:0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尹红杰)“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违法占地,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由上级部门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究竟什么才算是‘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法律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标准。”漯河市代表韩晓燕说。

  “现在整治砖瓦窑场力度很大,法律条文的缺陷给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韩晓燕说。为此,她提出如下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一、因非法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达到1米以下或见地下水位线并达到法定面积的,经5人以上农业方面的专家团的评估认定或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即构成“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二、非法占用耕地建永久性建筑物达到法定面积的,经有关专家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即构成“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严重毁坏。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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