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种植条件”应有标准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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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5:0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尹红杰)“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违法占地,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由上级部门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究竟什么才算是‘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法律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标准。”漯河市代表韩晓燕说。 “现在整治砖瓦窑场力度很大,法律条文的缺陷给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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