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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可燃放烟花爆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09: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的个人最高可罚款200元

  记者李琥珀刘海鹏

  本报1月21日讯22日(腊月二十三)起,省城烟花爆竹正式“开放”,有关部门提醒,燃放要注意安全和遵守燃放规定,违反规定的个人最高可罚款200元。

  21日上午,记者在王官庄和解放路等一些零售点看到,由于明天就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了,零售点的生意也比前两天红火了不少。解放路一个零售点的老板表示,开业以来生意一直比较冷清,小年烟花爆竹就可以燃放了,希望到时能红火起来,赚上一把。

  虽然明天起省城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21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市民和商家已经提前燃放烟花爆竹。上午9点,在纬十路一家商店门口,地上落满了鞭炮屑,环卫工人正忙着打扫。中午,在棋盘小区,一些孩子正在放鞭炮,附近也没有大人指导。

  根据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限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

  可以燃放并不等于随便乱放,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区域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也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提醒,违反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希望市民遵守燃放规定,注意燃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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