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 婚后“抵押”夫妻共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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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10:20 武汉晚报 |
2001年1月,小王用父母的钱购买了一处房产,已与原房主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当时因故没能办妥房产证。当年2月中旬,小王与张女登记结婚。因资金紧张,2月下旬,小王向张女借款1万元,并以小王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 2003年底,小王以上述房产作担保,办理了2万元3年期贷款,款项用于日常开支。 现在小王要求离婚,那么,上述房产和债务该如何分配? 说法: 房产证于婚后办理,并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该房屋应视为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 3万元贷款,如果确实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依法应由双方均担。 婚前,小王借张女的1万元钱,在离婚时应对张女作出价值相当的补偿。 男友取走10万现金不宜定性为“盗窃” 王小姐与张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一起生活了5年。现在张某另有新欢,在王小姐毫不知情之下,将王小姐名下的存款支取了10万元与她人私奔。 王小姐想以盗窃罪报案,不知是否可行? 说法: 王小姐与张某共同生活5年的行为,属于同居行为。 张某擅自取走王小姐名下10万元的行为,不宜定性为盗窃。王小姐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本期嘉宾 关欣(湖北金卫律师所)通讯员 方芳 记者 金文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