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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与“连续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0:04 红网

  某地公布一项新的规定,今后凡是连续两年被群众评议排序末位的单位或部门,其负责人要予以撤换。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出台了“末位淘汰制”。即群众评议连续两年排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者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考核评比排末位的降免职。“末位淘汰制”的确能给一些领导干部制造压力,个别领导者也的确被“末位淘汰制”给淘汰下来。但是,笔者不明

白的是,既然是“末位淘汰”,何必要连续两年排末位才降免职呢?有的地方号称万人评议机关,难道这一万人评出的结果还不足以降免那个最差单位的领导职务?

  连续两年作为“末位淘汰”的条件,是站在领导干部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谁都知道,当领导不容易,有的是好不容易才熬到那个位置,没有缓刑期,“末位淘汰”说不定轻而易举就将其掀下马来。可是,我们考虑了群众的感受没有?绝大多数被群众评为末位的,都是群众极不满意的。这些单位要么机关作风差、办事效率低;要么乱罚款、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对这些排末位的负责人,就应当及时予以撤换,才符合群众利益,符合选用干部群众公认的原则。

  “末位淘汰制”不能因为照顾个别领导干部的情绪而置其他人的利益于不顾。既是末位,领导者又确实负有责任,就不应该给他连续两年的期限,可以毫不客气地将其淘汰下来。如果确有客观原因,可以适当缓刑,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凡属缓刑的末位者,还要向群众讲清楚原因,以争得群众的理解。

  “末位淘汰制”取消连续两年排末位的降免职务条件后,为了确保淘汰的客观公正,也需要将这项制度制定得更加科学和规范。譬如,对末位的定义应有科学界定。如果是按照打分排位的话,则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者,即便排在末位,也不得视为末位而淘汰;如果是分好、一般、差之类评议的,则获得好的评价在50%以上的,即便排在末位,也不得视为末位而淘汰。总之,“末位淘汰”就是要将那些群众不满意、工作有问题的领导者淘汰下来,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难题,重视群众意见。

  (稿源:红网)

  (作者:谢茂明)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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