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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小说的“诽谤罪”成立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1:45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因涉嫌以小说的形式诽谤他人,63岁的湖北大学教授涂怀章被13名“对号入座”者告上法庭,武汉武昌区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小说《人殃》虽未写真实姓名,但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一审判处涂怀章拘役6个月。

  “小说诽谤”是个啥罪名

  小说不是史记,不是通讯报道,可以虚构,因此,在小说中只要没有直接点名就不能认定为是谁,如果自行对号入座,无异于自作多情、自寻烦恼,而以“小说诽谤”之罪来给作家判刑,我认为实在荒唐!

  所谓诽谤,应该是无中生有;既然无中生有,又怎会有人对号入座?那些发起诉讼的人,是可以去使用法律武器的,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然而让人十分不理的是,一个胸襟广阔、内心坦荡的人,既然认为内容是捏造,那么为什么担心会影响其名誉呢?

  说到法院,法院的判决是否过于轻率了?小说是虚构的,法律是重证据的;小说是用来欣赏的,即使讽刺时政、揭露某些丑恶现象,也是为了给人们以警醒,决不应该仅仅因为作家的几句良心话,几篇反思文章而定罪。可我不知道怎么就凭一部小说而审出了这桩诽谤案,这很难说是法治的产物,倒有几分人治产物的嫌疑。

  文学艺术家是一个社会的灵魂,如果没有了敢说真话、反映真事的文学艺术家,我们这个社会自然就没有了灵魂。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四川省成都市何勇海

  假如石壕吏们也要告状

  依照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某些法官的思路,历史上诽谤他人而逃脱法律制裁者真太多了。除了杜甫写过的《石壕吏》,诗人白居易也曾编《讽谕集》,收诗172首,一经发表,“权豪贵近者相目色变,执政柄者扼腕,握军要者切齿”。当时居然没有获罪。元代杂剧作家关汉卿在《窦娥冤》里除了影射楚州最高地方官桃杌,还竟敢指天骂地:“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清代作家吴敬梓在《聊斋志异》中,将一些“问题干部”骂为连狐妖都不如的牲畜,是否也侵害了这些人的“名誉权”?还有国外的巴尔扎克、莫泊桑、福楼拜、契诃夫这样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哪个不是靠“诽谤”出名的?如果现在涂怀章的小说算是侵害“名誉权”的罪证,那么上述这些作品又是什么?

  当杜甫等人也涉嫌侵权,定是石壕吏们以及桃杌等贪官喜笑颜开弹冠相庆之时。有了这个绝妙好用的“诽谤”大帽子封住文人们的嘴和手,世间再无批判之声,今后估计也没有多少人敢于用文学的手法反映社会生活。

   河南省郑州市张培元

  现实主义小说会终结吗

  法院的判决称,小说虽未写真实姓名,但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从法律的角度看,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莫须有的事实并四处散布,以中伤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俗称造谣,其对象明确,无明确对象的,不构成诽谤罪。法院既然认定是一部小说,就不应该忽视它的特征———虚构。小说中没有一个姓名、地点是真的,却因为有人对号入座而使作者被判刑,这是无视文学创作规律的荒唐行为。将虚构的东西作为判定案情的证据,文学创作将如何进行?如果照此逻辑,在大多数文学名著上,几乎每个被贬损的对号入座的对象都会有理由起诉作者,天下岂不乱了套?

  写小说被判刑,是法制建设的又一不谐音。一切现实主义的作品在生活中必然有所本,不可能完全凭空虚构。如果将小说简单地进行这种虚实对应,只会造成一个严重恶果,就是一切现实主义题材的小说可能都会构成诽谤罪。司法的泛滥将是现实主义小说的终结。这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浙江省温岭市林卫萍

  “对号入座”是文明的悲哀

  看到这样的新闻,恍惚有“清风不识面,何故乱翻书”之感,在现代社会,竟然还发生如此“对号入座”的类似案件,实在感到悲哀。

  首先是13名“对号入座”者的悲哀。我们生活中的人必然会在小说中或多或少看到自己的影子,这十分正常,这也是小说的目的,看到卑鄙与丑陋,就应该惊醒反思改进;看到高尚与美丽,就应该升华,进步,而13个读者竟然硬要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实在是“自作多情”。

  其次是现代执法工作者的悲哀。作为法院执法的工作人员,竟然“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就实在有点不伦不类。在阿Q身上,我看到了自己的影子,所有国人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世界人看到了自己的影子,如果依次推理的话,那么,要起诉鲁迅先生的将何其多矣!

  武汉市作家协会就此事发表的公开信称,“如果《人殃》公案尘埃落定,就会滋长‘对号入座’的恶讼之风,令作家们人人自危。”我十分支持作协的观点,如果大家阅读小说是为了寻找诽谤证据,那将是民族的一大悲哀。

   河北省冀州市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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