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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者受贿者应同样击出重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2:33 光明网-光明日报

  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鑫发利用职务便利,为邹某某、张某、秦某某等六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6人给予的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中国青年报刊登毕诗成的署名文章指出,按最高检规定,对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但我们只看到行贿者被“某某某”替代,却读不到其被立

案的文字。如此现象并不鲜见,每一个受贿大案的背后,都挂着一串长长的行贿名单,但每一次,多少行贿者是被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要期待经由法律实现正义与公平,就必须撇掉心底对行贿者那点畸形的同情,对行贿都与受贿者同样击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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