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省人大代表郑雪辉建议,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假售假者终身不能再有经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3:07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张莲)劣质奶粉、嘉禾绿色蔬菜……刚刚过去的几年里,一系列与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事件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针对这些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昨日,省人大代表郑雪辉向省人大递交了“降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立案标准”的议案。

  “目前,全国制假售假的行为正处于上升的趋势,而长期以来法律上存在的空白点让制假售假者有空子可钻,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制假售假的气焰。”郑雪辉在经过一番

调查了解之后,得出现有部分法律法规已经不利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结论。郑雪辉举例,在烟草稽查工作中,刑法就明确规定,一次性抓到假烟库存15万元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获利在1万元以上时,才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可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在此标准之下,就只能罚款。可以说,刑法所设定的门槛有些高。一旦罚款,罚款的数额却很少,只能罚到所罚没商品价值的20%-50%。而销售一条烟,售假者获利却要多得多,这就造成制假售假者愿意乐呵呵地交纳罚款,然后再回去继续售假。据了解在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等稽查部门,也存在着同样的困惑。

  因此郑雪辉建议,一方面刑法的立案门槛要降低,数额不需太大就可以定为刑事罪,这样可以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震慑力度。对于具体的定罪标准,郑雪辉认为可以在刑法中按市、县等不同地域等级设定不同的门槛,比如说市级定为10万元门槛,县级定为5万元的门槛等,或者由全国人大敲定全国性标准后,将制定各地具体标准的权利交给省人大,由省人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制定。

  另一方面,即使这个门槛降得再低,制假者也有空可钻,因为他们可以将生产销售规模再缩小,因此郑雪辉还建议,应该加大罚款的比例,建议对于查获的制假售假行为,罚款数额应该达到假冒产品价值总额的1-3倍,使其再无制假售假能力。并且应规定,凡是制假售假者,终身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达到让违法经营者“谈假色变”的效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